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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水源29号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5-07-05
根据《清水源29号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清水源29号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现对《清水源29号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 位置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全部接受,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价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按当日可接受赎回占当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比例,对各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剩余部分部分不予确认。未确认的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开放日继续提出赎回申请,并按对应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巨额赎回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应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的款项。 |
清水源29号基金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将自2015年7月6日(星期一)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